随着国家环保部门不断加大环境管控力度,为了更好的落实国家环保要求,加强矿产资源的开发管控,河北省按照相关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就加强我省矿产资源开发管控,提出以下措施。
一、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强化规划的引领作用,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统筹安排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护。
二、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及地质遗迹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矿产资源开发。
三、严格规范矿产资源审批权限和矿业权出让制度。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立项核准备案、安全生产许可等审批权一律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实施矿山关闭和停批。依法关闭限期整改仍达不到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环保和安全标准的矿山。
五、建立矿产开发综合评估论证制度。对资源利用效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影响、水资源利用与水土保持及生态恢复成本等进行评估论证,论证不通过,禁止开发。
六、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按照《河北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要求,指导矿山企业进行设备更新和产业升级,落实对绿色矿山企业的用地政策,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绿色矿山企业。
七、提高矿山企业综合利用水平。新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不得采用限制类和淘汰类技术,已采用限制类技术的,督促企业限期改造,逐步淘汰落后产能。
八、深入推进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积极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水土保持等综合治理工作。
九、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无采矿许可证采矿、超越矿区范围采矿,不按照开发利用方案采矿及以矿山环境修复治理等非法采矿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处理,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和人事任免部门移交,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形成对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震慑。
十、加强矿山开发监管。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环境保护负总责,将矿产开发管控工作列入重点督查事项,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等。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明确对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实施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矿山企业落实行业标准,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不断加强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