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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事看点:山东2人无证私采花岗岩,以非法采矿罪提起刑事诉讼
发布:世界石材网 www.world-stone.com [ 发布时间 : 2021-02-23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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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就在2月20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因山东2人无证私采花岗岩,由公诉机关依法以非法采矿罪提起刑事公诉,同时由于案件涉及生态环境保护,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将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该法院你依法组成了7人合议庭审进行审理,另外,为了确保庭审安全,长清法院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展开开庭审理。

 



据诉讼机关指控,2019年4月份以来,在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马山镇双泉村西侧大沟内,被告人王某某及杨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修建水库为由私自采挖岩体销售获利。其中销售给鲁某76568方,总价值达2297040元。被告人鲁某明知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无采矿许可证,而在该处购买前述岩体,并在其位于采挖点西北方向约200米处的洗砂场内制成建筑用砂进行出售获利。

经过山东省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鉴定,长清区马山镇双泉村采坑岩体属于《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非金属矿产——花岗岩,经进一步细加工就可达到建筑用砂标准。王某某、杨某某非法采矿行为不仅导致国家矿产资源流失,还造成植被破坏、岩体破损、水土流失等生态破坏,严重危害了自然生态景观,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

 



对此,公诉机关认为,王某友、杨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情节特别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根据现骨干法典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被告人鲁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矿产品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次庭审,合议庭严格把好各关,查事实、讲证据、走程序、依法律,正确引导控辩双方进行法庭调查、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充分保障被告人举证、质证、辩论及作最后陈述等诉讼权利,重点突出,疫情防控措施严密得当。最后,法庭宣布休庭,表示该案将择期宣判。
 

* 本信息真实性未经证实,仅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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