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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石料、石材等非煤矿山整治的八项要求
发布:世界石材网 www.world-stone.com [ 发布时间 : 2020-05-20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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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石料、石材等非煤矿山整治的八项要求了解一下:

 

                  

第一:没有采矿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依法取缔;


第二:若矿山开采严重影响到周遭环境以及道路无力治理的企业必须依法关闭;


第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山企业,一律停产整顿、限期治理:

(1)超期、超层、超量、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的;

(2)超标排放废水、粉尘、噪声,随意堆放固体废物,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和水土保持的;

(3)生产工艺落后,管理混乱,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4)严重损毁直接关联道路,未按规定修复到位的。

 

                

第四:没有采矿许可证或者真贱过期失效的矿山企业,公安部门不得为其供应民爆用品,供电公司不得为其供电,安监等部门不允许发放相关证照。

第五: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开采规模、期限组织开采。公安部门要按批准的开采规模限量限时供应民爆用品;交运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运输管理,严禁超限、超载运输和无证、无照、报废车辆运营;砂管、国土等部门要加强石料出场计量监管和税费征收。

第六:矿山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本通告,自觉配合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严禁寻衅滋事或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聚众闹事,干扰执法。对于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第七:县国土、环保、交运、公安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要切实加强辖区非煤矿山企业、临时石料场的监督管理,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处理好被取缔、关闭矿山和临时石料场的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 本信息真实性未经证实,仅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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