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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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合同基本常识
[ 发布时间 : 2012-5-28 10:14:45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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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地处不同国家当事人双方买卖一定货物达成协议,当事人各自履行约定义务依据;也一旦发生违约行为时,进行补救、处理争议依据。为此,一项有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必须具备必要内容,否则就会使当事人履行义务、进行违约补救或处理争议时产生困难。一般说来,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应包括以下7个方面基本内容:

  一、品质条款(Quality Clause)

  商品品质(Quality of Goods)指商品素质外观形态综合。前者包括商品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生物特性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外形、色泽、款式或透明度等。

  品质条款基本内容所交易商品品名、等级、标准、规格、商标或牌号等。

  表示品质方法

  (一)以实物表示品质 以实物表示品质包括凭成交商品实际品质凭样品。

  1.看现货成交

  当买卖双方采用看现货成交时,则买方或其代理人通常卖方存放货物场所验看货物,一旦达成交易,卖方就应按对方验看过商品交货。只要卖方交付验看过货物,买方就不得对品质提出异议。这种做法,多用于寄售、拍卖展卖业务

  2.凭样品成交

  样品通常指从一批商品抽出来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足以反映代表整批商品品质少量实物。

  国际贸易,按样品提供者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

  (1)卖方样品(Seller's Sample)

  (2)买方样品(Buyer's Sample)

  (3)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又称“确认样品”。

  (二)凭说明表示品质

  所谓凭说明表示品质,即指用文字、图表、相片等方式来说明成交商品品质。这类表示品质方法,可细分为下列几种:

  1.凭规格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

  2.凭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

  3.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

  4.凭说明书图样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s and Illustrations)

  5.凭商标(Trade Mark)或品牌(Brand Mark)买卖

  6.凭产地名称(Name of Origin)买卖。

  品质机动幅度(Quality Latitude)指经交易双方商定,允许卖方交货品质与合同要求品质略有不同,只要没有超出机动幅度范围,买方就无权拒收。

  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指国际性工商组织所规定或各国同行业所公认产品品质误差。

  品质增减价条款依附于品质条款,卖方交付货物品质与合同品质条款要求出现差异时,对货物价格所做相应调整方面规定。

  二、数量条款(Quantity Clause)

  数量条款基本内容规定交货数量使用计量单位。如果按重量计算货物,还要规定计算重量方法,如毛重、净重、以毛作净、公量等。

  商品数量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按品种确定计量单位

  国际贸易不同商品,需要采用不同计量单位。通常使用 有下列几种:

  (1)按重量:克、公斤、公吨、长吨、短吨、磅、克拉

  (2)按个数:件、双、套、打、罗、令、卷

  (3)按长度:米、英尺、码

  (4)按面积:平方米、平方英尺、平方码

  (5)按体积:立方米、立方英尺、立方码

  (6)按容积:公升、加仑、夸特

  2.因各国度量衡制度不同而导致计量单位上差异

  由于世界各国度量衡制度不同,以致造成同一计量单位所表示数量不一。国际贸易,通常采用公制(The Metric System )、英制(The Britain System)、美制(The U. S. System)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公制基础上颁布国际单位制(The International of Unit)。根据《华人民共国计量法》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国家选定其它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目前,除个别特殊领域外,一般不许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我国出口商品,除照顾对方国家贸易习惯约定采用公制、英制或美制计量单位外,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我国进口机器设备仪器等应要求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否则,一般不许进口。如确有特殊需要,也必须经有关标准计量管理部门批准。

  上述不同度量衡制度导致同一计量单位所表示数量有差异。例如,就表示重量吨而言,实行公制国家一般采用公吨,每公吨为1000公斤;实行英制国家一般采用长吨,每长吨为I016公斤;实行美制国家一般采用短吨,每短吨为907公斤。此外,有些国家对某些商品还规定有自己习惯使用或法定计量单位。   计算重量方法

  国际贸易,按重量计量商品很多。根据一般商业习惯,通常计算重量方法有下列几种:

  1.毛重(Gross Weight)

  毛重指商品本身重量加包装物重量。这种计重办法一般适用于低值商品。

  2.净重(Net Weight)

  净重指商品本身重量,即除去包装物后商品实际重量。净重国际贸易最常见计重办法。不过,有些价值较低农产品或其它商品,有时也采用“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办法计重。

  采用净重计重时,对于如何计算包装重量,国际上有下列几种做法:

  (1)按实际皮重(Actual Tare or Real Tare)计算;

  (2)按平均皮重(Average Tare)计算;

  (3)按习惯皮重(Customary Tare)计算;

  (4)按约定皮重(Computed Weight)计算。

  3.公量(Conditioned Weight)

  有些商品,如棉花、羊毛、生丝等有比较强吸湿性,所含水分受客观环境影响较大,其重量也就很不稳定。为了准确计算这类商品重量,国际上通常采用按公量计算,其计算方法以商品干净重(即烘去商品水分后重量)加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净重乘积所得出重量,即为公量,

  4.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

  对于一些按固定规格生产买卖商品,只要其重量一致,或每件重量大体相同,一般即可从其件数推算出总量。

  5.法定重量(Legal Weight)实物净重(Net Weight)

  按照一些国家海关法规定,征收从量税时,商品重量以法定重量计算。所谓法定重量商品加上直接接触商品包装物料,如销售包装等重量,而除去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来纯商品重量,则称为实物净重。   数量条款机动幅度有关规定

  为了便于履行合同避免引起争议,进出口合同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一般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About,Circa, Apporoximate)等带伸缩性字眼来表示。

  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合同数量条款明确规定交货数量可以增加或减少,但增减幅度以不超过规定百分比为限。

  三、包装条款(Packing Clause)

  商品包装商品生产继续,凡需要包装商品,只有通过包装,才算完成生产过程,商品才能进入流通领域消费领域,才能实现商品使用价值价值。这因为,包装保护商品流通过程质量完好数量完整重要措施,有些商品甚至根本离不开包装,它与包装成为不可分割统一体。

  经过适当包装商品,不仅便于运输、装卸、搬运、储存、保管、清点、陈列携带,而且不易丢失或被盗,为各方面提供了便利。

  当前国际市场竞争十分激烈情况下,许多国家都把改进包装作为加强对外竞销重要手段之一。因为,良好包装,不仅可以保护商品,而且还能宣传美化商品,提高商品身价,吸引顾客,扩大销路,增加售价,并一定程度上显示出口国家科技、文化艺术水平。

  根据包装流通过程所起作用不同,可分为运输包装(即外包装)销售包装(即内包装)两种类型。前者主要作用于保护商品防止出现货损货差,后者除起保护商品作用外,还具有促销功能。

  性包装(Neutral Packing )指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品牌包装,也就说,出口商品包装内外,都没有原产地出口厂商标记。性包装包括无牌性包装定牌性包装两种,前者,指包装上既无生产国别厂商名称,又无商标、品牌;后者,指包装上仅有买方指定商标或品牌,但无生产国别厂商名称。

     采用性包装,为了打破某些进口国家与地区关税非关税壁垒以及适应交易特殊需要(如转口销售等),它出口国家厂商加强对外竞销扩大出口一种手段。

  定牌指卖方按买方要求其出售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商标或牌号,这种做法叫定牌生产。

  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超级市场、大百货公司专业商店,对其经营出售商品,都要商品上或包装上标有本商店使用商标或品牌,以扩大本店知名度显示该商品身价。许多国家出口厂商,为了利用买主经营能力及其商业信誉品牌声誉,以提高商品售价扩大销路,也愿意接受定牌生产。

  包装条款(Packing Clause)主要包括商品包装方式、材料、包装费用运输标志等内容。

  运输包装上标志,按其用途可分为三种:

  1.运输标志 运输标志又称唛头,它通常由一个简单几何图形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文字组成,其作用于使货物装卸、运输、保管过程容易被有关人员识别,以防错发错运。

  其主要内容包括—(1)收货人代号;(2)发货人代号;(3)目港(地)名称;(4)件数、批号。此外,有运输标志还包括原产地、合同号、许可证号体积与重量等内容。运输标志内容繁简不一,由买卖双方根据商品特点具体要求商定。

  2.指示性标志 指示性标志提示人们装卸、运输保管过程需要注意事项,一般都以简单、醒目图形文字包装上标出,故有人称其为注意标志。

  3.警告性标志 警告性标志又称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凡运输包装内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放射性物资等危险货物时,都必须运输包装上标明用于各种危险品标志,以示警告,便于装卸、运输保管人员按货物特性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以保护物资人身安全。

  四、价格条款(Price Clause)

  价格条款由单价(Unit Price)总值(Amount)组成。其单价包括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价格术语四项内容。

  例如: 每公吨100 美元 CIF纽约

  价格术语关于价格条件一种专门用语,即用一个简短英文词语或缩写英文字母表示商品价格构成,买卖双方各自应办理手续,承担费用与风险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界限。

  我们这里只介绍最常用两种价格术语。

  (一) F.O.B(Free On Board …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卖方合同规定期限内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船只,并承担货物装船越过船舷之前一切费用风险。

  F.O.B下卖方责任

  (a)合同规定日期或期限内,按港口习惯方式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上,并给予买方货物已装船充分通知。

  (b)承担货物指定装运港装船时越过船舷为止一切费用货物灭失或损坏一切风险。

  ?自行承担风险及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必需一切海关手续。    (d)提供有关装运单据,或相等电子数据资料。

  F.O.B下买方责任

  (a)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货地点所要求交货时间充分通知。

  (b)负担货物指定装运港已越过船舷时起一切费用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

  ?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d)自行负担风险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所必需一切海关手续。

  (二)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

  指定目港,指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根据合同规定将货物由约定装运港运至目港并办理保险手续及负担保险费运费。卖方承担货物装船越过船舷为止一切费用风险。

  C.I.F下卖方责任

  (a)负责租船订舱,合同规定装运港规定期限内租船订舱,办理运输合同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运费。装船后通知买方。

  (b)负担货物装上船以前一切费用风险。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d)负责办理出口手续,提供出口国政府或有关方面签发证件。

  (e)提供有关装运单据。

  C.I.F下买方责任

  (a)负担货物装船以后一切费用风险。

  (b)接受由卖方提供有关货运、保险单据,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办理接货进口手续。

  五、支付条款(Terms of Payment)

  汇付方式下支付条款

  使用汇付方式时,应合同明确规定汇付时间、具体汇付方式汇付金额等。

  托收方式下支付条款

  使用托收方式时,应买卖合同明确规定交单条件、方式买方付款或承兑责任以及付款期限等。

  信用证方式下支付条款

  使用信用证方式时,应合同明确受益人、开证行、开证时间、信用证种类、金额、有效期到期地点等方面内容。

  六、违约条款(Breach Clause)

  异议与索赔条款

  该条款主要内容为一方违约,对方有权提出索赔。这索赔基本前提。此外还包括索赔依据、索赔期限等。索赔依据主要规定索赔必备证据及出证机构。若提供证据不充足、不齐全、不清楚,或出证机构未经对方同意,均可能遭到对方拒赔。

  罚金条款

  该条款主要规定当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约定罚金,以弥补对方损失。罚金就其性质而言就违约金。

  七、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eure Clause)

  该条款实际上也一项免责条款。不可抗力,合同签订后,不由于当事人过失或疏忽,而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见、无法避免无法预防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责任或可以延期履行合同,另一方无权要求损害赔偿。

  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它订立合同以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发生,并且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所不能预见

  2.它不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过失或疏忽行为所造成,即不由于当事人主观原因所造成

  3.它双方当事人所不能控制,即这种事件发生不能预见、无法避免、无法预防

  因此,凡人们能够预见而未预见,经过努力能够预防或控制,均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条款内容包括:

  1.不可抗力事故范围:通常可分为两大类。一类由于自然力量所引起,如地震、海啸、台风、暴风雪、火灾、旱灾、水灾等;另一类由于社会力量所引起,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

  2.不可抗力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解除合同、免除部分责任、延迟履行合同。

  3.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承担义务,包括及时通知义务、提供证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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