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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长三角地区举办石材护理工国家职业资格(初、中级)培训班的通知
[ 发布时间 : 2007-9-21 11:18:11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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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材工业协会文件  中石协[2007]2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2004] 15号文件关于“全面贯彻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以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培养高技能人才为出发点,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做细做好,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工作做强做大”的要求,为提高石材护理工的职业技能,帮助企业培养高素质的职工队伍,中国石材工业协会决定,在长三角地区组织开办石材护理工职业资格证书(初、中级)取证考核鉴定培训班,培训班由浙江石材行业协会、中国石材网承办,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踊跃报名参加。

  一、培训与考核对象 
  长三角地区从事石材加工生产和石材应用护理专业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1. 初级工:初中及以上学历毕业。 
  2. 中级工:初中及以上学历毕业,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三、培训方式与内容 
  自学和办班辅导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侧重实践。报名交费学员拿到教科书,开始自学,然后在培训班上课,由专业教师重点讲课和辅导,理论3天,实操1天,共约4天的时间。由富有实践经验的业内专家和工程师授课辅导并指导实践。(详见以后的课程安排)。

  1.理论部分 
  石材护理工:石材基础知识;石材养护的必要性和意义;石材的防护与养护;石材病症的防治;石材防滑处理;石材的翻新技术;国内外石材养护现状。

  2.实操部分 
  石材护理工:按照协会制定的《石材护理工国家职业标准》进行实际操作,掌握操作要点。

  四、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满分100分,60分为及格;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加问答方式,满分100分,60分为及格。自修学时不足30天者不能参加考试。

  五、颁发证书 
  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均合格者,由国家建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证书全国通用(证书详见下图)。并实行统一编号登记管理和网上查寻。

* 本信息真实性未经证实,仅供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