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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这家石材企业因废石渣露天堆放造成环境违法,被处罚20000元
发布:世界石材网 www.world-stone.com [ 发布时间 : 2020-09-24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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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环境保护的力度愈来愈严,为了强化高污染防治和对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力创良好生态,不仅有席卷全国的中央环保督察,还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基础上,国家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大了对固废管理不合规的处罚力度,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

 



重重迹象表明,国家对各种环境污染极为重视,大额罚款也是真的。近日河南信阳罗山县一石材企业因此被处以罚款200000元。具体情况如下:

罗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罗环罚决字〔2020〕第33号
被处罚单位:罗山县伯*利石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411521556930748*
地址:罗山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贞
我厅(局)于2020年6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大量废石渣露天堆放,无围挡、密闭、遮盖措施,露天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记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
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6月  29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罗环听告字〔2020〕第3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没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并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贰拾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转账(或现金)缴款单”,将缴到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开具罚没发票。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罗山中行
户    名:罗山县财政局
账    号:248106204581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或罗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罗山县环境保护局

* 本信息真实性未经证实,仅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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